使用搶票機器人程式犯罪嗎?
使用搶票機器人程式犯罪嗎?
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規定: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但什麼是「不正方式」呢?
「不正方式」,或「不正方法」文字,也在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、第3項可以看到,至於該文字的定義,學說見解有認為違反設備的使用規則(交易結構判斷說),或主張違反有權利人的主觀意思,或行為人的行為有類似詐術的特性為所謂不正方式、方法之定義。最高法院在108年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見解認為,所謂不正方法,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,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。
但目前用於狂掃周杰倫演唱會門票的搶票機器人程式,其原理是利用程式碼編寫自動化腳本,幫購票者將買票時所需要填寫的資料都事先填入,加快買票速度,達成「秒殺」的可能性。若使用搶票機器人程式,輸入確實想購票人的資料,則不過是加快填寫速度,而非以虛偽不實資料事先搶票,這樣有上述「不正」問題嗎?恐怕還有討論空間,但若是駭入購票網站,或破解購票程式等非法方法取得門票,則應屬上開所稱不正方式/ 方法。
#搶票機器人 #文化創業產業發展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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